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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0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
言詞或書面向主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0 條
  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執行職務,除依前條規定外,應就重要事項,隨時以言詞或書面向主
  任檢察官或檢察總長提出報告,並聽取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