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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2 條
最高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
之。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