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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8 條
檢察官對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
行。
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
應隨時簽報檢察總長核辦。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8 條
  檢察官對於裁判確定之案件,應陳請檢察總長令交下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執行。
  檢察官辦理前項案件,應注意其有無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如有發現,應隨時簽報檢察
  總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