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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6 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
長指派其他檢察官協同辦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6 條
  檢察官對於交辦之緊急事件,應提前辦理。情節繁重者,並得陳請檢察總長指派其他檢察
  官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