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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4-1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
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
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14- 1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
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
指示之期限,妥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