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3 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
    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3 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與擬議。
  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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