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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第 13 條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組事務之監督。
二、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三、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核。
四、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
    議。
五、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六、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七、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