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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最高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12 條
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人員作專案研究。
民國 79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第 12 條
  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人員作專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