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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5 條
  卸任主管人員移交,應具備: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已辦未了文件清冊。
  三、未結案件清冊。
  四、財物事務總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