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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部派員監交。非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
,由各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
機關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3 條
  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部派員監交。非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各該機關之
  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會同該
  管主管人員監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