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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
間未能清結,應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15 條
  卸任機關首長任內公款收支,及應收應付款項,凡有法令根據而在交代期間未能清結,應
  移交新任人員繼續辦理者,新任人員不得藉故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