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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如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
款及挪用財物情事,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14 條
  各級新任人員暨監交人員,盤查移交總目錄清冊,如發現卸任人員虧短公款及挪用財務情
  事,應立即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