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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
之點提出質詢,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
。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
同監交人員,報請該主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長核辦。
民國 69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第 10 條
  各級卸任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事清冊總目錄,如經新任人員發現錯誤或可疑之點提出質詢
  ,卸任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二日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延不照辦,新任人員
  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部分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該管上級機關或機關首
  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