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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8 條
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
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本學院後,並
應接受經指定之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
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本學院後,並
應接受經指定之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所規定
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本學院後,
並應接受經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所規定之醫
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所後,並應接受
經指定之臨床心理師實施性向測驗,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指定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參加訓練。學員於入所後,並應接受經指定之公立醫院實施性向測驗,
以做為輔導之參考資料。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指定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參加訓練。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指定之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
得參加訓練。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8 條
  學員於入所受訓前,應經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訓練。
  前項合格標準與應考時之體格檢查標準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