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 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 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 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 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所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 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報到。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本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前條人員於接奉受訓通知後,除申請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報到。 延期報到之申請,以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為限, 並應經本所核准。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廢止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前條人員於接奉受訓通知後,除申請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 到須知之規定至本所報到。 延期報到之申請,以因婚、喪、分娩、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為限,並應經 本所核准。 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註銷受訓資格。 第一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 視為請假,依其情節,就訓練有關成績予以扣分。
前條人員於接奉受訓通知後,除依規申請延期訓練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 定至本所報到。報到須知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