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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5 條
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官訓練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官訓練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5 條
  司法官之訓練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
  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