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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4 條
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4 條
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4 條
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4 條
  學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