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3 條
學員入本學院前,得申請住宿。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學院核准者,得於入
本學院後申請。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3 條
學員入本學院前,得申請住宿。但有特殊情形,經本學院核准者,得於入
本學院後申請。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第 3 條
學員入所前,得申請住宿。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所核准者,得於入所後申
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修正
第 3 條
學員在所期間,一律在所內膳宿,按時作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星期三;例假日及其前一日。
二、依本所請假規定得外宿。
三、第四階段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所長核定。
民國 93 年 07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學員在所期間,一律在所內膳宿,按時作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星期三;例假日及其前一日。
二、依本所請假規定得外宿者。
三、第四階段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所長核定者。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3 條
學員在所期間,一律在所內膳宿,按時作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  星期三;例假日及其前一日。
二  依本所請假規定得外宿者。
三  第三階段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者。
四  其他特殊情形經所長核定者。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學員在所期間,一律在所內膳宿,按時作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  星期三:例假日及其前一日。
二  依本所請假規定得外宿者。
三  第三階段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決議者。
四  其他特殊情形經所長核定者。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笫三條
  學員在所期間,一律在所內膳宿,按時作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