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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六日施行。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六日施行。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七日施行。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2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5 條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
、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則未規定事項,由法務部
司法官訓練所另定之。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25 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守到職,在服務三年內不得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
  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
  費用外,並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