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七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六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 七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 八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 日施行。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 、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則未規定事項,由法務部 司法官訓練所另定之。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守到職,在服務三年內不得以進修研究或其他非正當理由 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者,除追繳在所期間全部 費用外,並予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