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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6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
練之人員,仍適用修正前第十五條之規定。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及
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適用修正
前之規定。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修
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
之人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修正
第 26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報到參加訓練之人
員,適用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