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本規則於本所各短期訓練班準用之。但考試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笫二十四條 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以候補推事、候補檢察官分各地方法院及檢察處服務,附訓學 員回供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