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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5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5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法令之規定。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4 條
本規則於本所各短期訓練班準用之。但考試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24 條
笫二十四條
  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以候補推事、候補檢察官分各地方法院及檢察處服務,附訓學
  員回供原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