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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4 條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
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
則未規定事項,由本學院另定之。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4 條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
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
則未規定事項,由本學院另定之。
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第 23 條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
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
則未規定事項,由本所另定之。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23 條
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學員學習實施要點、學員品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
、學員獎懲要點、學員請假注意事項及其他本規則未規定事項,由本所另
定之。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3 條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在服務三年內不得以進修研究或
其他非正當理由請求調職、辭職、或留職停薪,其不遵令到職或未經奉准
而離職者,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23 條
  學員之獎懲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