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 離職者,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 其他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三年而 離職者,應返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 特殊理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結業學員經分發任用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未經奉准而離職 者,追繳在所期間全部費用。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訓: 一 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 依學員獎懲要點受退訓之處分者。 三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重大疾病,不宜參加訓練者。 四 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退訓之時數者。 五 重訓後仍有第十七條第一、二項應予重訓之情形者。 六 依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不得結業者。 前項退訓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
學員受訓期間,非因重大事故,不得請求離訓,離訓後不得再行請求參加該期訓練。學員 經奉准訓者,得追顛償其在所期間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未經奉准離訓而離所者,應追繳 其在所其間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