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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1 條
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1 條
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20 條
結業學員由司法院及法務部依相關規定分發各地方法院或檢察署服務。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20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20 條
  每期訓練完畢,應將學員受訓成績詳列清冊,連同學習日記,報請法務部核轉有關機關,
  受訓成績並應報請司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