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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20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
院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20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並由本學院函送國家文官學
院轉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20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19 條
訓練成績及格者,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9 條
學員品德學識應予考查,其考查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結業。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19 條
  學業成績六十分以上而無前二條不得結業之情形者為及格,准予結業,發給結業証書,分
  別報請司法院、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