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8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8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返還在本學院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第 17- 1 條
學員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除因重大傷病、生產經准予保留受訓資格者外
,應返還在所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