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 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 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 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 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左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各類成績之考查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