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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5 條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
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第 15 條
學員各項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
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5 條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六十五。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三十五。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5 條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15 條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  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  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5 條
學員學業成績與品德學識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
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下列二類:
一  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  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15 條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及格,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學員學業成績之計算,分左列二類:
  一、學科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二、學習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各類成績之考查要點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