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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4 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修正
第 14 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14 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4 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
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14 條
  學員受訓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生活素養成績,各別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