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 13 條
本學院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
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學院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
外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
民國 92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所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輔助課程中開設外
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
民國 89 年 04 月 21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所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於補助課程中開設外
國語文或外國法學課程。
民國 77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第 13 條
  本所為提高學員研究能力及適應審檢業務之需要,得開設外國文法學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