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學院編列於課程總表。
司法官養成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法律課程: (一)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始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司法官訓練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 法律課程: (一) 實務課程: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等有關業務為主。 (二) 理論課程: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二 輔助課程: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為主。 三 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訓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
司法官訓練課程分下列三種: 一、一般課程 以精神訓練及充實有關學科智識為主。 二、法律課程 以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有關判例解釋為主。 三、司法實務課程 以指導研習審判,檢察有關業務為主。 前項各類課程之科目,於每期開訓前由本所編列於課程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