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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 9 條
機關首長於核定考績或考成時,對於考績委員會擬列一等之人員,應特別
注意其品德,如認為品德不佳者,應交考績委員會覆議。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列一等人員於該考績或考成年度內有貪污或假借有
關司法名義詐欺他人財物之行為,事後經刑事處分確定者,該機關首長應
受記過或申誡處分。
機關未設考績委員會者,其首長之責任,準用前項之規定。
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第 9 條
  機關首長於核定考績或考成時,對於考績委員會擬列一等之人員,應特別注意其品德,如
  認為品德不佳者,應交考績委員會覆議。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而列一等人員於該考績或考成年度內有貪污或假借有關司法名義詐欺
  他人財物之行為,事後經刑事處分確定者,該機關首長應受記過或申誡處分。
  機關未設考績委員會者,其首長之責任,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