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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 8 條
首長已盡或未盡前條所定之責任者,分別視情節酌予獎懲。
上級機關首長對於下級機關首長依前條規定所為之舉報,應按權責及時適
當之處理。其未為適當之處理者,以未盡前條之責任論。
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第 8 條
  首長已盡或未盡前條所定之責任者,分別視情節酌予獎懲。
  上級機關首長對於下級機關首長依前條規定所為之舉報,應按權責及時適當之處理。其未
  為適當之處理者,以未盡前條之責任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