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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 6 條
首長得保舉優秀人員升遷。
保舉升遷時,應就被保人之忠誠、品德、氣質、學識、工作能力、服務態
度、精神體力及其他各方面為綜合之衡量,密陳有決定權責之長官。
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第 6 條
  首長得保舉優秀人員升遷。
  保舉升遷時,應就被保人之忠誠、品德、氣質、學識、工作能力、服務態度、精神體力及
  其他各方面為綜合之衡量,密陳有決定權責之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