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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實施人事責任制度辦法 第 5 條
派免遷調由上級機關首長決定者,下級機關首長得於決定前隨時提供意見
。
民國 69 年 09 月 11 日修正
第 5 條
  派員遷調由上級機關首長決定者,下級機關首長得於決定前隨時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