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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辦理民刑事件事實證明審查辦法 第 4 條
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之文件後,應依左列規定,分送審核後,送由
本部人事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一、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部人事處依據人事資料審
    核並加具意見。
二、關於經辦民、刑事件之文件,依其性質分別先行送由有關司、室審核
    並加具意見。
民國 73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本部收到所屬人員請發證明之文件後,應依左列規定,分送審核後,送由本部人事審議委
  員會審定之:
  一、關於學歷、服務年資及銓敘階級等項,由本部人事處依據人事資料審核並加具意見。
  二、關於經辦民、刑事件之文件,依其性質分別先行送由有關司、室審核並加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