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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7 條
教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教學器材、教育設施之規劃與管理。
五、簽聘教師及與教師聯絡事項。
六、學員報到及退訓事項。
七、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八、學員上課點名及監考事項。
九、學員參觀訪問事項。
十、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十一、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二、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三、與其他訓練機構交流聯繫事項。
十四、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7 條
教務組之職掌如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教學器材、教育設施之規劃與管理。
五、簽聘教師及與教師聯絡事項。
六、學員報到及退訓事項。
七、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八、學員上課點名及監考事項。
九、學員參觀訪問事項。
一○、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一一、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一二、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一三、與其他訓練機構交流聯繫事項。
一四、其他有關教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