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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5 條
本所講座,除擔任教課、學術研究外,得向本所提出有關行政方面之意見
,並承所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所講座,除擔任教課、學術研究外,得向本所提出有關行政方面之意見
,並承所長之命,執行指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