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4 條
所長得指派專員、組員、書記或其他人員,協助所長、副所長、秘書處理
事項。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4 條
所長得指派專員、組員、書記或其他人員,協助所長、副所長、秘書處理
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