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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所長綜理全所事務;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全所事務;秘書承所長之命
,綜核文稿、聯繫各單位及處理交辦事項,其他各單位主管人員承所長之
命,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各該單位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