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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6 條
本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並報請法務部核准。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16 條
本所得視需要設各種委員會,並報請法務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