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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頒之規定辦理。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14 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頒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