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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3 條
本所舉辦各項訓練,應先將訓練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13 條
本所舉辦各項訓練,應先將訓練計畫報請法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