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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 10 條
人事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十一、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十二、有關員工及受訓學員保健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訂定
第 10 條
人事管理員之職掌如下:
一、職員任免、遷調之核簽擬辦事項。
二、銓敘案件之查催核轉事項。
三、級俸之簽擬、待遇標準之審核事項。
四、差假、勤惰之考查及獎懲之核議事項。
五、考績、考成之籌辦及核轉事項。
六、退休、撫卹案件之審議及核轉事項。
七、互助及福利事項。
八、各項人事資料報表之登記填報事項。
九、人事證明書類之核發事項。
一○、人事調查及統計事項。
一一、公務人員保險事項。
一二、有關員工及受訓學員保健事項。
一三、其他有關人事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