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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9 條
本所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並指派專員、組員或雇員等,協助秘
書處理事務。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所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並指派專員、組員或雇員等,協助秘
書處理事務。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9 條
  本所按事務之繁簡配置各單位人員。並指派專員、組員或雇員等,協助秘書處理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