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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6 條
本所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辦理,事務繁要時得延長之。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或值宿。
學員作息時間,按需要情形訂定之。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所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辦理,事務繁要時得延長之。
本所於辦公時間外,應派員輪流值日或值宿。
學員作息時間,按需要情形訂定之。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所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辦理,事務繁要時得延長之。
  例假日應派員輪流值日或值宿。
  學員作息時間,按需要情形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