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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3 條
本所職員,應恪守法紀,忠勤職守,嚴守秘密,通力合作,發揮優良服務
精神,以提高辦事效率。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所職員,應恪守法紀,忠勤職守,嚴守秘密,通力合作,發揮優良服務
精神,以提高辦事效率。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3 條
  本所職員,應恪守法紀,忠勤職守,嚴守秘密,通力合作,發揮優良服務精神,以提高辦
  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