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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