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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7 條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十、統計圖表之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7 條
下列事項由會計員督同會計佐理員辦理之:
一、預算、決算之編制事項。
二、財務收支之審核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之監辦事項。
四、現金與銀行存款之核對事項。
五、收支、轉帳傳票之編製與覆核事項。
六、各項帳簿之登錄事項。
七、會計報表之編送事項。
八、會計憑證、簿籍、報表及會計檔案之保管事項。
九、各項統計資料之整理、分析與編製事項。
十、統計圖表之編製事項。
十一、其他與會計有關事項。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7 條
  左列事項由辦理人事查核業務之人事助理員辦理之:
  一、保密工作之推行事項。
  二、洩密事件之調查事項。
  三、防諜工作之推行事項。
  四、防諜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匪嫌線索之查報事項。
  六、安全防護之推行事項。
  七、安全調查之辦理事項。
  八、保防教育之推行事項。
  九、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十、其他與保防工作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