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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3 條
下列事項由教務組辦理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與講座聯絡事項。
五、學員報到及重訓、退訓事項。
六、學員分發學習事項。
七、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八、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3 條
下列事項由教務組辦理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與講座聯絡事項。
五、學員報到及重訓、退訓事項。
六、學員分發學習事項。
七、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績紀錄陳報事項。
八、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九、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司法官訓練委員會會議之籌劃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3 條
  左列事項由教務組辦理之:
  一、訓練計畫之擬議事項。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事項。
  三、講義之印發事項。
  四、與教師聯絡事項。
  五、學員報到及退訓事項。
  六、學員上課及研習之考查事項。
  七、學員分發學習事項。
  八、學員各項考試及成積紀錄陳報事項。
  九、學員結業證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之核發事項。
  十、圖書資料供應、管理及出版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教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