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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第 12 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民國 87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12 條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民國 69 年 11 月 28 日修正
第 12 條
  左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怍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所長交辦事項。